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393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4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楊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因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駁回其不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命令沒入其為他人在偵查中具保所繳之保證金,而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皆有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楊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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