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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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33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 聲請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97至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4號、106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28號及107年度判字第192號、第194號、第244號、第261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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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97至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4號、106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28號及107年度判字第192號、第194號、第244號、第261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97至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4號、106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28號及107年度判字第192號、第194號、第244號、第261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98及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分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4號、106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提起上訴,分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88號、107年度裁字第853號裁定,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二事件,應分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106年度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28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此一事件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就97、100、101、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分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104年度訴字第1516號、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105年度訴字第1273號判決提起上訴,分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2號、第244號、第261號、第194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此四事件,應分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各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三)。以上均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認於無併購之經濟實質之情形,新A公司並無行為時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併購商譽攤銷而認列費用之適用。因並未發生商譽的法律上歸屬名義人與經濟實質享有人歧異而須為所得主體之調整,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剔除新A公司列報商譽之攤銷,並非行為時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範疇,自無須「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程序」之適用。此一見解,未區別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之差異,將第1款所涉及「所得主體之調整」之課稅效果,作為第2款之法律構成要件,違反平等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等語。惟查系爭決議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而以系爭決議為聲請解釋客體;至其餘所陳,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三所適用之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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