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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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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617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聲請人 陳佳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依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所訂之契約條款,應如何定其放款利率,而主張法院就系爭事實之認定有所不當,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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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