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8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72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應適用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應適用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應適用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以雙方約定給付之報酬為返還上限,或賦予法院衡酌個案情形裁減報酬之權利,一概要求仲介業者應就其收取之超價報酬,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已過度干預及限制私人間之契約自由,有違憲法比例原則等語。經查,系爭規定乃立法者為杜絕消費者因缺乏充分之市場資訊及健全之估價系統而被仲介業者收取超價報酬所設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論證尚有未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