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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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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942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5 月 22 日聲請人 健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蒼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5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94次會議
聲請人
健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蒼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號判例,有牴觸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號判例,有牴觸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號判例,有牴觸現行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予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判例當否之問題,並非民事審判機關與其他審判機關(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4次會議

聲請人

健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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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