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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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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94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聲請人 王隆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八號、一○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六號裁定,有違法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章建築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八號、一○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六號裁定,有違法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八號、一○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六號裁定(此二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法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下併稱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雲林縣政府強制拆除聲請人依法建置之基地台之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違反建築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判違誤枉判、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發生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4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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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