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9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國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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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解釋,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作成之文書,其內容如係依據另一證物作成,而該另一證物係成立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者,該文書應為未經斟酌之證物。確定終局裁定不察,逕認聲請人所提之證物並非未經斟酌之證物,而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系爭解釋有如何補充之必要。是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黃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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