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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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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8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鄭繼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鄭繼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刑事告訴等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80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信平108偵4321字第1089022477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玲紀忠109上聲議291字第1100000088號函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23…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告訴等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80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信平108偵4321字第1089022477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玲紀忠109上聲議291字第1100000088號函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23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告訴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808號等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信平108偵4321字第1089022477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玲紀忠109上聲議291字第1100000088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告訴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偵辦時未詳查事證,逕為不起訴處分;又系爭裁定不當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且該裁定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及系爭函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復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8月4日110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系爭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抗告,故系爭裁定非屬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鄭繼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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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0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