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35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301號

112年審裁字第130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8號聲請人 陳明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8號
聲請人
陳明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背信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背信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31號處分書及高分檢孝112調8字第1129005728號書函(下併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8號

聲請人

陳明雪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5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