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71號
112年審裁字第127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00號
- 聲請人
- 張正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及…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即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相關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惟憲法法庭係於111年8月22日始收受聲請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限。
¶3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00號
聲請人
張正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