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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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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70號

112年審裁字第127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2號聲請人 周志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2號
聲請人
周志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刑事判決及111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刑事判決及111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11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涉犯罪事實為聲請人同一天自首時所陳述之行為,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應符合相牽連案件之要件,本應併案審理卻未併案,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2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110年度上訴字第7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提起上訴,分別經系爭判決一及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三及四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 項及第 15條第3 項定有明文。

4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未具體敘明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如何之侵害,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2號

聲請人

周志昱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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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2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