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67號
112年審裁字第126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2二、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於107年9月18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3月1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02號
聲請人
施吟青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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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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