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60號
112年審裁字第126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假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假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假釋案件,認執行機關為評估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是否符合法定報請假釋要件,而召開之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其程序不透明,且並未賦予被評估者參與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書亦未指明曾受不利裁判及該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又,倘聲請人不服監獄處分,得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以下相關規定,循序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以茲救濟,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20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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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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