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62號
112年審裁字第126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6號
- 聲請人
- 江季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及刑法第4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於111年10月25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
¶5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7(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0月25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書狀,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又系爭判決之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9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6號
聲請人
江季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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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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