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55號
112年審裁字第125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林祺婷、林憲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等為告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統一解釋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等為告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統一解釋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因告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1月30日、2月7日、13日檢紀月112請上12字第1129005234號、第1129006126號、第1129008955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統一解釋之判決。
¶2二、關於聲請人等就系爭判決及系爭函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統一解釋之判決部分:
¶3(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4(二)經查聲請人等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函亦非上開條文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等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統一解釋之判決。
¶5三、關於聲請人等就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7(二)查本件聲請係就審查庭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應不受理。
¶8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10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48號
聲請人
林祺婷、林憲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