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00號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其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於111年1月4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14日收受本件聲請,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2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