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37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3號聲請人 鄭江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3號
聲請人
鄭江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同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判決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鄭幸美不符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資格,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3號

聲請人

鄭江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7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