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3號
- 聲請人
- 鄭江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同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判決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鄭幸美不符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資格,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3號
聲請人
鄭江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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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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