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002號
112年審裁字第100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19號
- 聲請人
- 林思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強盜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強盜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刑事判決以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確定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聲請人另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刑之部分重行科刑,是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6(三)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前二確定終局判決之違憲與否為具體之指摘,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8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19號
聲請人
林思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00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