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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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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13號

112年審裁字第101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張立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張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第1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並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未釋明其確有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張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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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01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