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54號
112年審裁字第95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黃錫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35號函、11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696號處分書及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11年度檢評字第213號文書」(下併稱系爭書函),聲請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書函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79號
聲請人
黃錫祿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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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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