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61號
112年審裁字第86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5號
- 聲請人
- 邱子揚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7年度簡字第583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撤銷後自為判決,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1月23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東縣寄達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5號
聲請人
邱子揚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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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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