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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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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29號

112年審裁字第82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2號聲請人 黃宥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2號
聲請人
黃宥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因微罪而遭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099310號函(下稱系爭函)撤銷其假釋,雖提起復審、行政訴訟救濟,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認系爭函及前開判決均屬違憲。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3三、(一)查系爭函非上開憲訴法所規定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備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要件。(二)次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6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後確定,是本件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見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庭爰依前揭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2號

聲請人

黃宥儒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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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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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