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95號
112年審裁字第89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郭允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為同一吸食毒品犯行受有罪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及強制戒治處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駁回,不給予救濟,違反憲法。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下稱憲訴法)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再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再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79號
聲請人
郭允中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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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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