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私立學校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聲請人擔任僑光科技大學校長期間,核准以專簽方式取消學分抵免上限,致其子提前取得學士畢業資格,進而得以報考碩士班,其職務之執行,有違反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教育部依上開規定所為裁罰聲請人新臺幣50萬元之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其訴;系爭判決有侵害大學自治、違反平等原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誤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爰請宣告系爭判決違憲,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0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以系爭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本庭之審查範圍。 四、次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對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7號
聲請人
楊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