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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45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68號
聲請人
陳桂楙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同院110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規定定之。次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與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本得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而未提起,均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68號

聲請人

陳桂楙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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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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