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5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751號

112年審裁字第75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5號聲請人 葉永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5號
聲請人
葉永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因未認知於原因案件執行勤務之員警,有非法入侵住宅及非法搜索等違法情事,不符合系爭規定所謂「依法執行勤務」之要件,暨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及法官法第9條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侵害言論自由、隱私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而應受違憲宣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5號

聲請人

葉永裕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5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