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51號
112年審裁字第75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5號
- 聲請人
- 葉永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因未認知於原因案件執行勤務之員警,有非法入侵住宅及非法搜索等違法情事,不符合系爭規定所謂「依法執行勤務」之要件,暨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及法官法第9條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侵害言論自由、隱私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而應受違憲宣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5號
聲請人
葉永裕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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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5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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