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14號
112年審裁字第71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柯良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毒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刑法第1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再為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系爭紀錄表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侵害其何等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8號
聲請人
柯良達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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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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