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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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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13號

112年審裁字第71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4號聲請人 林有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4號
聲請人
林有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戒字第122號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7款、第5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記載其聲請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判,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4號

聲請人

林有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1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