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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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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21號

112年審裁字第72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15號聲請人 陳寰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15號
聲請人
陳寰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101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101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相同字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復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聲請人係於112年2月2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112年2月21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15號

聲請人

陳寰宇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6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