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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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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652號

112年審裁字第65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7號聲請人 張富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7號
聲請人
張富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3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偵查過程檢警取證手段有脅迫利誘等疑慮,於刑事訴訟法上證據力恐有瑕疵,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廢棄系爭判決發回重審等語。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7號

聲請人

張富雄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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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6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