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44號
112年審裁字第64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10號
- 聲請人
- 游松根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排除事實上夫妻之適用,規範不足,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未依現行婚姻制度登記結婚之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應否類推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10號
聲請人
游松根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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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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