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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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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73號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1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6號聲請人 鄭幸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鄭幸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111年度憲民字第3564號聲請案卷宗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111年度憲民字第3564號聲請案卷宗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上列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固定有明文。

2二、惟查,聲請人並非111年度憲民字第3564號鄭江和聲請案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法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其聲請閱卷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聲請。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鄭幸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