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鄭幸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111年度憲民字第3564號聲請案卷宗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111年度憲民字第3564號聲請案卷宗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上列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固定有明文。
¶2二、惟查,聲請人並非111年度憲民字第3564號鄭江和聲請案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法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其聲請閱卷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聲請。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鄭幸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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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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