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35號
112年審裁字第133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566號
- 聲請人
- 洪有仁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賭博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賭博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賭博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又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之刑法第4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至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大審法上開規定,予以解釋;另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3三、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判決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566號
聲請人
洪有仁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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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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