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
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賴家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二、核聲請書所載,既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何法院及確定終局裁判字號,亦未具體敘明該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裁判所持見解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4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聲請人
賴家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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