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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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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

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6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66號聲請人 賴家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6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聲請人
賴家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二、核聲請書所載,既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何法院及確定終局裁判字號,亦未具體敘明該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裁判所持見解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4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聲請人

賴家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