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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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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2號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2號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均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4(一)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5(二)查,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0月8日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係人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系爭函並非為裁判,是聲請人亦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8(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業如前述。是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惟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2月23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市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至系爭函並非為裁判,是聲請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9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2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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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36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