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
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李慧曦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攝影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原分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2668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法庭見解:准予聲請人攝影所請之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案件卷內文書。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攝影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原分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2668號)裁定之卷內文書。
主文
准予聲請人攝影所請之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案件卷內文書。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李慧曦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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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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