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27號
112年審裁字第152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林大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之理由,違反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之立法精神,又違背一罪一罰之立法原則,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關於法律之解釋及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01號
聲請人
林大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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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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