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72號
112年審裁字第157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87號
- 聲請人
- 黃永銘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法庭見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李奇芳律師」。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應予增列。
主文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李奇芳律師」。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87號
聲請人
黃永銘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