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憲裁字第137號
112年憲裁字第13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陳哲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以前科、家庭支持度等作為評量因素,違反禁止重複評價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47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41號
聲請人
陳哲綱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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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1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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