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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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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769號

112年審裁字第176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35號聲請人 蔡昇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聲請人
蔡昇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如本案加害人有限制被害人之人身自由致其心生畏懼,被害人何以答應與加害人和解,此為本案疑點;又聲請人無犯行傷害或妨害自由,警方以被害人之隻字片語依加重強盜罪製作筆錄,並將本案檢送檢察官起訴,聲請人不服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決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敘述其就原因案件事實所持見解,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情形、憲法依據與聲請判決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聲請人

蔡昇呈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7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