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112年審裁字第1806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97號
聲請人
麥國強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18號、112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依序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二)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己字第54號、第255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得就系爭裁定一及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一及二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又執行指揮書非屬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97號

聲請人

麥國強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51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2年審裁字第1806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