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37號
112年審裁字第183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32號
- 聲請人
- 鄧必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因該聲請狀並未記載或檢具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以同年8月28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732號裁定(下稱73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26日具狀陳述「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裁定」及「112年度執更銅第2407號裁定」以為回應,仍難認聲請人已依732號裁定為補正。
¶3三、綜上,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32號
聲請人
鄧必承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