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66號
112年審裁字第186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5號
- 聲請人
- 林榮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勞保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勞保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再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回再審之訴,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抗字第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抗告確定,系爭裁定一、二將卷內相關證據恝置不論,且未正確適用法律,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16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一駁回再審之訴,聲請人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聲請意旨徒執陳詞,指系爭裁定一所採認定勞工失能診斷之證據顯有重大錯誤,增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無之要件,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此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6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5號
聲請人
林榮堅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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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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