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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56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81號
聲請人
王國輝

案由

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據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897號刑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為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變更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遲於112年8月3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81號

聲請人

王國輝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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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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