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56號
112年審裁字第185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81號
- 聲請人
- 王國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據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897號刑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為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變更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遲於112年8月3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81號
聲請人
王國輝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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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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