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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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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98號

112年審裁字第189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51號聲請人 廖文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51號
聲請人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聲請補充裁判、重新審理、法官迴避及假處分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聲請補充裁判、重新審理、法官迴避及假處分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7號、第408號、第409號、112年度聲再字第295號、第365號、第402號及第583號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51號

聲請人

廖文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