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88號
112年審裁字第188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61號
- 聲請人
- 林益世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係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是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之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就其他上訴駁回部分,係屬無罪確定,非不利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依法均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61號
聲請人
林益世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