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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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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88號

112年審裁字第188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61號聲請人 林益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61號
聲請人
林益世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係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是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之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就其他上訴駁回部分,係屬無罪確定,非不利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依法均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61號

聲請人

林益世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