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13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8號
- 聲請人
- 陳旭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該裁定未慮及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業已刪除,仍引用之,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8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5聲請人僅泛指稱系爭規定違反科學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明確性原則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6五、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8(二)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裁定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上訴規定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此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9六、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11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8號
聲請人
陳旭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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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1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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