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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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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29號

112年審裁字第192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7號聲請人 魏蔭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7號
聲請人
魏蔭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系爭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10月23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其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法定期限。

6(三)另聲請人曾據系爭判決於112年7月2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回復原狀,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以其回復原狀之聲請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規定要件不合,予以駁回,並不受理其裁判聲請,附此敘明。

7四、綜上,本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9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7號

聲請人

魏蔭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3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