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29號
112年審裁字第192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7號
- 聲請人
- 魏蔭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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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系爭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10月23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其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法定期限。
¶6(三)另聲請人曾據系爭判決於112年7月2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回復原狀,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以其回復原狀之聲請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規定要件不合,予以駁回,並不受理其裁判聲請,附此敘明。
¶7四、綜上,本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9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7號
聲請人
魏蔭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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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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