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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5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11 月 26 日

案由

聲請人為陳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9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應適用而未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訴願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71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建築法第77條之2、第95條之1(下併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侵害人民依法尋求救濟及受建築法保護之情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查,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及三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符。 四、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亦僅屬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46號

聲請人

李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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