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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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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64號

112年審裁字第196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0號聲請人 廖麗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0號
聲請人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本庭提出補充112年度憲民字第752號聲請案(下稱原聲請案)之回復原狀聲請狀,並爭執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查原聲請案業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於112年11月6日作成112年審裁字第1802號裁定,聲請人無從再予補充聲請理由,本件應視為重行聲請案。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2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0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0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